*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34号 1999年8月16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随着房屋装潢装修业的发展,房屋经装修后其增值较大。但由于企业和个人对房屋装修支出账务处理不统一,造成在征收房产税时,对房产原值的认定不一致。为了统一房产税政策,平衡税负,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款“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房产原值的认定暂补充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