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直管公房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住宅:由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源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安置房符合购买条件的可由承租人购买,原住房面积部分实行优惠价格,增加面积部分实行经济适用房价格。
(二)非住宅:由市人民政府核销非住宅产权,非住宅使用单位人员由其有关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及主管单位负责安置。
六、公民私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黄兴中路、五一路非住宅:由绿化广场拆迁办统一安置,也可采取作价补偿形式。按作价形式补偿安置的,底层营业用按5600元/㎡ 作价,底层以上营业用房按2800元/㎡作价,办公房、仓库、厂房按2000元/㎡作价。
(二)其它非住宅:由绿化广场拆迁办统一安置,也可采取作价补偿形式。按作价形式补偿安置的,底层营业用房按3000元/㎡作价,底层以上营业用房按2000元/㎡作价,办公房、仓库、厂房按1800元/㎡作价。
(三)住宅:由绿化广场拆迁办统一安置,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按1600元/㎡作价补偿安置。
七、单位自管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非住宅:按重置成本法(即房屋重置价加地价)评估作价补偿安置。
(二)住宅:按1600元/㎡作价补偿后,由产权单位安置原使用人,或由绿化广场拆迁办实行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八、拆迁房屋的搬家补助费、停业停产补偿费、装饰补偿费按《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标准执行。
九、绿化广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电力、电信、自来水、有线电视、广播等管、杆、线的拆迁和重建,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十、绿化广场建设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十一、绿化广场建设范围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国家建设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注明国家建设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按批准面积和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十二、绿化广场建设的拆迁安置补偿由绿化广场拆迁办公室以拆迁人的名义与各有关被拆迁人依照本规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