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取消43项保证金的通知
(穗价(1999)157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各区、县级市场物价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府办[1998]52号)的通知精神,我局对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出违规收取保证金43项。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取消43项违规保证金(具体项目见附表)。取消的保证金从1999年8月19日起执行。
附表:
取消的保证金项目
3 外来施工企业注册保证金
6 文明施工保证金
9 “砍1种3”押金
14 音像制品保证金
15 印刷行业保证金
16 娱乐行业保证金
17 书刊保证金
18 经营许可证保证金
公护照通行证保证金
证金
21 个体医开业保证金
26 人防工程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