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同时,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4、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含小区非营利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八)发展住房金融业务。
1、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2、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可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3、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只能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4、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做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厦门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
(九)加强住房售后管理。
根据建住房[1998]213号《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制订《
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原售房单位应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小组),业主委员会(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督促、检查房屋的管理和维修,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2、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制度。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房改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多层住宅为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为售房款的30%,1992年以来提取不足的,应按规定补齐;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应向售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交10元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