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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1999年7月1日起住房租金标准提高25%,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9元,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争取达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1元。租金提高后,家庭确有困难的职工居民、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等,可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申请减免。
  (五)稳步开放住房二级市场。
  通过开展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家庭住房档案后,出台《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可按规定进入市场。鼓励已购公有住房与其他住房置换,旧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置换,通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改善居住条件。
  《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等优惠政策房进入市场办法可参照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1、最低收入家庭,可向政府或单位申请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可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或从置换后的公有住房中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各单位要保留一定数量的腾空旧公有住房作为提供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执行。
  2、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高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厦门市职工、居民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标准的划分按《厦门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标准划分试行办法》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价格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七)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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