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1998年12月1日前已立项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和单位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的,各单位可继续按购房当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6、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要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接轨,同时继续做好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的工作。1999年7月1日起取消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改按成本价购房的的优惠。
7、1999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的执行期从1999年7月1日起到2000年6月30日止。
8、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
《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于1999年7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
2、实施对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3、发放形式: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尚未购买商品住房的,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为20年。
4、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对19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工作年限,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为基数,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初步实施《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
(三)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提高至7%,到2000年应不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
对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单位和职工个人可降低缴交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交比例或补缴。
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严格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审核、审批制度。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行,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继续推进住房租金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