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1999年8月5日)
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满足职工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是:积极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住房分配机制,逐步建立适应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三)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继续推进租金改革,以成本价出售原公有住房,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业务,培育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
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执行1997年6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对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实行“老房老办法”。
1、1999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仍按1998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执行。
2、1999年7月1日起,购房工龄补贴标准为5.45元/年·平方米。购房职工双方的工龄只能计算到1999年止。
3、1999年7月1日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及售房面积包括单元面积、户外楼梯、过道、阳台面积等,杂物间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但应列入售房面积计算房价。
杂物间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全价计价,不足2.2米的,按70%计价。
设有电梯的高层住房,每套可核减6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执行。
4、1999年7月1日起取消购房一次性付款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