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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制度》的通知

  (1)稽查所接到批办的举报案件,应由所长签批意见,安排稽查人员在三天内实施检查,并按正常检查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检查。
  (2)凡实名举报,在检查过程中线索中断,办案人员应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告知查处情况,请其提供新的线索。
  (3)查结后,稽查人员应在《拟办单(回执)》上填写查处情况,由所长签批结案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在拟办单及回执上分别签批意见,回执交举报管理部门销案,拟办单随卷归档。
  (4)需上报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办案人员应按规定于6O日内,填写《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连同处理、处罚决定书交举报管理部门上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延长上报时间的,稽查办案人员应填写《工作联系单》,写明原因,经分局领导签批意见后随卷归档,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O日,同时应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对上级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上报。
  (5)需告知举报人查处结果的,稽查办案人员应填写《案件查处情况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报举报管理部门告知举报入、一份随卷归档。简要告知对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6)各举报管理部门应按季报送《群众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4、协调、保护、奖励
  (1)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等有关部门互通情况,制定联系和合作制度,使税务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形成制度化,确保每件案件的落实。
  (2)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把举报情况向外泄漏;不准把举报人或举报材料泄漏给被查对象,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3)对实名或匿名但能确定真实身份并愿领奖的举报人所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经查实处理后,视其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情况,举报情节深度、真实程度以及配合情况,依照《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予以物质、精神奖励。
  十二、税务举报案件材料应有专职人员负责保管;要根据档案管理要求配备保险柜,并按特大、重大、一般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可用微机进行管理。
  十三、对举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问题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致命举报情况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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