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初查凡属重大税务案件的举报,举报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并附举报材料及时送税务机关主管领导阅示,经领导批准后向上级举报管理部门报告。如需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经批准后,应填写移送单连同举报案件材料,在办理移送手续后一并移送。
七、下级举报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经初查有下列案情的,要及时上报上一级举报管理部门:
1、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有关偷税、骗税的举报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代开发票的举报案件;
3、跨本管辖范围的重大税务案件;
4、其他重大税务举报案件。
八、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因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牵涉本级税务机关及部门有关领导的,本级举报管理部门难以处理,可报请上级举报管理部门处理。
九、上级举报管理部门对下级举报管理部门报送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认真审核;凡发现查处不全面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下级举报管理部门补充或重新稽查并要求依法处理。
十、对于重复举报且已处理过的举报案件,应交有管辖权的举报管理部门处理,必要时可于复查。
十一、具体规定
1、受理
(1)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报、口头、转告等方式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均应受理。如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并予保密。
(2)受理电话或口头举报应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并将举报的税务违法情况以《群众举报案件记录》专用纸写成笔录。笔录应包含记录日期、举报形式、举报内容等情况,如系实名举报,还应记录举报人姓名及联络方法,并由受理人员签名。对来访举报的,应由二名以上同志负责受理并按规定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不愿签名的除外)。
(3)对受理范围以外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2、批办、登记
两级稽查局举报管理部门接到上级交办举报材料或本局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在二天内登记举报案件台账,填写《举报案件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经稽查局领导审批后转稽查所查处。如需转出查处的,经办人员应填写《案件查处交办单》连同举报材料一起转出。各征收分局举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在二天内登记举报案件台账填写《举报案件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经分局领导签批意见后转稽查所查处。
3、检查、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