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制度》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2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制度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实行举报案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结合苏州国税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市国税局和各市国税局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与稽查局合署办公。并由稽查局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涉税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区征收分局及各市征收分局应在各自的管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举报案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举报中心要对外挂牌办公,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及通信地址,设立举报箱,来访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必要条件。
三、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2、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3、转办、交办、举报案件;
4、审核督办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5、上报、通报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6、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7、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四、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
(1)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和抗税的行为;
(2)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
(3)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发票的行为;
(4)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
(5)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五、举报中心(下称举报管理部门)对本级税务机关收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实行集中扎口管理;税务机关领导及本机关各部门收到的举报材料,应及时批转或送交举报中心集中统一处理,各征收分局收到的举报材料,在管辖范围内的可直接予以查处,但应列入《群众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上报,在管辖范围外的也应及时送交报案上级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对受理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案件,应报请本级稽查局领导批准后,接批准意见直接要求查处或转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