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推荐受理
第六条 为了有效地做好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受理工作,有利于了解支持、协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做好服务,本市推荐受理工作原则上采取属地化管理。
第七条 本市区(县)科委、有关局、院(校)科技主管部门,高科技园区(含一区六园)是上海市科委指定受理推荐创新基金项目的预审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的指导、咨询,受理推荐的预审核,并定期集中报送上海市科委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受理部。
第八条 上海市科委下设的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受理部,具体负责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受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对申请推荐的基金项目作规定资料的核对性指导。
第九条 推荐受理工作,在每年3-12月期间进行。
第十条 凡已受理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小组将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对其进行推荐评议。通常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专家评议及推荐认定,并及时通知有关申请推荐单位。
第四章 推荐评议
第十一条 根据《创新基金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推荐小组须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推荐小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推荐项目进行综合性评议。主要涉及:1、推荐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分析的评议;2、企业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管理者素质及创新能力评价;3、推荐项目竞争优势;4、推荐项目存在的问题和主要风险。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评议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有独立,公平客观评议的良好素质。
(二)对被评议项目有较熟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对其涉及的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较广的了解。
(三)专家的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家等,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项目主审专家,须撰写书面的评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