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
《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
目”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9]209号 1999年9月2日)
各区(县)科委,有关局、院(校)科技主管部门,高科技园区(含一区六园):
根据国办发[1999]047号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为鼓励上海市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其对地区经济增长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好对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服务工作,特制定《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上海市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办发[1999]47号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的精神与工作要求,以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受理推荐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工作,由上海市科委负责,并会同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委设立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小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组织工作。
第三条 推荐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市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申请。
第二章 推荐申请
第四条 凡符合《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申请受理方案》)规定的中小企业,其申请项目符合科技部发布的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均可以通过企业所在地区的科委、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向上海市科委下设的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受理部申请项目推荐。
第五条 凡申请推荐项目的企业,其申请资料必须符合《申请受理方案》的有关规定,并增加一套书面的复印资料,报受理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