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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册建筑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图纸(底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民用建筑项目,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工业建设项目,在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及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条 经过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图纸),如需要修改设计,必须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并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修改设计。
  如遇特殊情况,修改设计时无法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可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行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单位不得统一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不再返聘,由原单位负责将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交回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建设事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建筑设计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建筑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技术、艺术素质和执业能力,确保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两年注册有效期内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40学时为必修,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按国家规定的必修内容统一组织培训;40学时为选修,选修课内容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注册建筑师参加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经过测试合格后,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颁发结业证书,并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注册人员执业手册》有关栏目中填写并盖章。选修内容包括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等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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