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死亡后,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并交回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销毁。
第十五条 我省实行注册建筑师属地管理制度。在山东的部属、军队属及外省驻鲁设计单位的注册建筑师,须在注册后一个月内到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注册建筑师不得在山东省范围内执业。
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部属、军队属及外省驻鲁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印章》;
(四)山东省注册建筑师人员档案卡片;
(五)提供参加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登记等级标准三级及三级以下项目。
第十八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四级(含四级)以上项目,在建筑工程各设计阶段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加盖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主要文件(图纸)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与单位证书编号相符的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设计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负责人);工业建设项目中凡属独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分列项目,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负责人),工业建设项目中工业建筑工程,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