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未经继续注册,其证书、印章失效。继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管部门及聘用单位出具的继续注册申请报告;
(二)继续注册申请表;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
(四)参加国家规定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继续聘用合同;
(六)上一注册期内职业道德证明;
(七)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如遇特殊情况(离、退休且单位不再返聘,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或破产、正常工作关系调动、设计单位以及所属的分支机构或合资机构间调动等)可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三)原聘用单位与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合同及同意其调动(或外聘)的证明;
(四)原有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印章;
(五)新聘用单位与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署的聘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
(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七)主管部门及聘用单位出具的变更注册申请报告;
(八)新聘用单位建筑资质印章的印样。
第十二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的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或在声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领导小组撤消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
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对撤消注册、收回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消注册、收回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自被撤消注册,不得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