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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有关发法律、法规签署的聘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
  (五)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七)山东省注册建筑师人员档案卡片;
  (八)申请人所在设计单位建筑资质印章的印样;
  (九)参加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组织的注册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疫病报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报主管厅(局);
  (三)市(地)建设性增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挺举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  审查并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理注册手续。
  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审查后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无本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高等学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并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准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九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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