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山东省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
现将《山东省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山东省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建筑师的执业注册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并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特许、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
(四)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
(五)参加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组织的注册前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申报表;
(二)考试合格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填写《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主管部门及聘用单位出具的给受聘人员申请注册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