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邮政企业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43号 1999年9月6日)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以省、地、市、县邮政企业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监管对象),国税机关按监管级次进行检查。
二、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其购置支出分2年在税前扣除。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但对数额较大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分2年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