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棉花流通
体制改革切实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9]65号 1999年8月11日)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和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棉花流通新体制的步伐,切实解决我省棉花供大于求、积压严重等突出问题,做好1999年度的棉花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主要依靠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新机制
从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国家对棉花的收购和销售价格不再作统一规定,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优质优价。棉花价格放开后,各地供销社棉花企业必须按照保本销售的原则经营。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和增加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为缓解棉花企业经营困难,从1999棉花年度开始,将棉花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税率由10%提高到13%,与销项税率持平。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认真负责本地区的棉花生产和购销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棉花价格政策,不得干预棉花企业的新棉购销价格。
二、拓宽棉花经营渠道,减少流通环节
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证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鼓励纺织企业、纺织产品出口企业及其他用棉单位,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县级棉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棉花加工厂、基层供销社、良种棉加工厂直接采购棉花。努力推进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加强系统内部联合。提倡纺织企业积极创造条件、与产棉区棉花经营单位签定长期的购销合同,建立棉花生产基地,以稳定产销关系。
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证制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证条件及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进行资格审定并严格监督。
鉴于目前我省籽棉加工能力已严重过剩的实际情况,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各地一律不得新建籽棉加工项目,更不得生产和使用已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经资格认证的棉花收购、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联营、租赁、兼并等形式,充分利用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现有的收购设施和加工能力。经省政府批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也要委托供销社轧花厂进行籽棉加工,避免搞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