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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1999]108号 1999年8月12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8)154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
  (一)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现要求来我市落户的婴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证明准予落户,纳入人口自然增长管理;
  (二)对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随母落户、现要求随父来我市落户的未成年子女,须凭母亲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父亲单位证明或街道办事处证明、落户申请书,准予其在我市申报落户,可一次性给予解决,纳入人口机构增长管理;
  (三)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如无此证明须由父亲或母亲出具书面申请)派出所准予落户,纳入人口自然增长管理,并及时通知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我市育龄妇女生育的非婚生、超计划生育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书、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登记落户,纳入人口自然增长管理;对外地育龄妇女生育的婴儿,应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落户后,再由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户口迁移审批程序申报落户我市,纳入人口机构增长管理。
  二、关于解决夫妻分居落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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