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2000年起五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境外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资助符合我市境外企业规划发展方向、效益前景看好的境外企业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一)按照市政府已确定的未来五年内建立5-10个海外贸易中心的规划,每年对每个贸易中心资助人民币50万元。
(二)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扩大我市对重点新兴市场出口的新设立的境外贸易网点,对每个网点资助人民币20万元。
(三)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确有投资可行性且已经市贸发委、经发委共同审核上报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每个项目由市财政资助10万元前期经费。
(四)对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市财政对其向银行贷款直接投入项目的部分采取贴息的办法加以扶持。
上述前两项政策,按照市财政局、贸发委制订的《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后两项政策,由市贸发委、财政局、经发委另行制订具体办法。
三、鼓励派出优秀人才到港澳地区以外的境外企业工作,执行下列政策:
(一)对前往非港澳地区境外企业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一年可安排外派人员一涛回国探亲或家属到境外探亲。探亲的费用由投资主体参照国家驻外人员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有条件的境外企业可以安排配偶随任,但应遵守有关的回避制度。
(二)鼓励境外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有关操作参照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实行内部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执行,允许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参股境外企业。
(三)境外企业员工的收入实行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原则上负责人收入由投资主体核定,其他人员由企业负责人核定。
四、对境外企业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除继续执行中央和市里原有的鼓励政策外,采取以下措施:
(一)今后境外企业原则上盈亏并入投资主体统算,由投资主体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利税。
(二)进一步简化境外企业人员赴第三国审批手续。境外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前往第三国(地区)的,负责人由投资主体批准;一般人员由境外企业负责人批准。驻港企业人员经市驻港窗口公司批准,可以申办护照前往第三国(地区)。对民营企业经批准到境外设立加工贸易项目的,允许其派出人员办理因公护照。
(三)对企业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所需审核上报等审批项目,市贸发委、经发委等有关部门予以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