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积极促进境外企业和境外加
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府[1999]综102号 1999年8月19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和外经贸部、省政府有关加快境外企业发展的文件要求,为促进我市境外企业和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境外企业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投资主体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负全面直接责任。各投资主体必须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厦门市驻港澳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深入了解国际市场情况并认真分析本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制订境外企业的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
(二)对境外企业行使投资者资产权益和重大决策的权利,行使选派、委任、调配考核境外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重大事项一定要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决策。与此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在资金、资产、优势产品等方面支持境外企业加快发展。境外企业发生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制订实施科学的管理制度,切实建立对境外企业有效的控制体系。各投资主体必须制订本单位境外企业管理和监督办法,加强对境外企业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及党务人事、安全保卫、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联络、了解、掌握境外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处理境外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向市里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报送报表,落实各项规定。
(四)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境外企业转机建制步伐。各投资单位应结合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和自身实际,大胆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年薪制、股份制、资产承包经营制等分配管理制度,把境外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结合起来。
(五)投资主体要选拔能力强、业务精、熟悉国际市场、有开拓进取精神、善于经营管理、奉公守法、勤政廉洁、思想作风过硬的人才派往境外企业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境外企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实行竞争上岗和择优招聘,提高境外企业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