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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的;
  (2)在花圃里、路树下倾倒污水的;
  (3)在沿街墙壁、路树和市政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
  (4)乱立广告牌的。
  2、损坏花草树木的,除责令赔偿外,并按赔偿费标准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3、在人行道上不按划线范围停放车辆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摆设摊点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乱倒垃圾、乱堆杂物的,处以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教育拒不拆除的,除强行拆除外,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各城(郊)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由市、城(郊)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履行监督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监督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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