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82号 1999年8月25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和重申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1999]066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基层国税征收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逐一认证;因目前该系统运行不稳定等过渡衔接期的问题较多,在2000年3月份之前,凡认证不符的一律发函协查,协查无误的方可作为抵扣凭证,并及时查明原因,层报省局。
三、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通用设备(如计算机和打印机等)由企业自行购买,各级税务机关和服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货单位,为保证整套系统稳定运行,可以帮助引导企业购置有关通用设备。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在10月底前做好税务用专用设备的接收、发放工作,并发行、配置到位。
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与省级服务单位福建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签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职责,保证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福建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其授权委托的各地服务单位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因维修不及时或技术处理失误等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企业提出索赔要求的,由省、地、县三级税政部门组成防伪税控系统投诉处理委员会参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协调处理,并由福建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赔偿企业合理的经济损失,具体条款在省局与福建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签定的协议中予以体现。
六、从2000年1月1日起,凡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