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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

  (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方案或办法的制定,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有机结合,要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行。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内涵和形式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将职工过去工资收入中没有包含的住房消费以货币形式直接理入职工工资,从而实现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分配的转变。根据我省实际,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形式为:以合理的房价收入比为标准,确定与工资挂钩的补贴系数,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城镇,均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职工住房补贴方案,有步骤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面向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三)住房补贴的测算
  职工住房补贴按照工资一定比例发放。住房补贴占工资的比例按照城镇当地普通住宅价格、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承担的住房消费比例等因素测定,具体公式为:
  Q=(P×60÷2-A×4)÷20÷A×100%
  其中:
  Q是职工住房补贴占工资的比例;
  P是当地普通住宅每平方米的平均价格;
  A是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60是国家规定的住房补贴测算面积标准;
  4是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价与家庭平均年收入的比);
  2是家庭双职工;
  20是住房补贴分20年发放。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逐月住房补贴按工资的一定比例随工资发放。
  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方案实施上年12月份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乘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新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实行逐月补贴与一次补贴相结合;离退休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累计不超过20年。
  住房未达标的在职职工,根据方案实施的时间,以未达标面积占规定面积的比例发放一次性补贴和发放逐月补贴;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按一次性补贴(累计不超过20年)乘以未达标面积占规定面积的比例发放。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全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差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按差额拨款比例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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