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启动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定和完善方案,精心组织好实施。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新体制的建立,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精神,现就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它的目标宗旨是:在不断巩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将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并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有利于改变传统的住房分配方式,切断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对国家和单位的依赖;有利于克服住房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各种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住房供应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加快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的尽早实现。
(二)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个职工在一定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为本单位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三)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在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各地财政、单位承受能力和负担水平,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属地管理,采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补贴政策模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的办法实现住房货币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