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
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176号 1999年9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饲料免税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饲料生产企业及饲料产品的免税资格报经市局审核认定,饲料经营企业的饲料减免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饲料经营企业应将企业基本情况、经营饲料的品名、规格型号、饲料产品合格证、标签(或供货厂家的饲料产品确认书)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免税的品种,报经市局审核认定其减免税资格后,给予办理减免税。当经营的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认定,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三、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应附送《增值税免税货物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