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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逸仙高架及相关路桥向乘客收取通行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逸仙
高架及相关路桥向乘客收取通行费的通知
(沪价经[1999]第223号 1999年8月4日)


市公用局:
  根据我局沪价行(1999)第215号《逸仙高架路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机动车辆经逸仙高架路、蕴川路大桥、沪太公路塘桥应按规定收费标准支付通行费。经研究,对客运中小型出租汽车司机向乘客收取通行费,规定如下:
  1.单程乘客收取通行费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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