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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

  (一)全额预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在财政预算列支。
  (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的开支渠道列支。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住宅建设资金、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或由市房改办核定后从单位公有住房售后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部、省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九、配套措施
  (一)在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之前,转换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要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应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职工购买商品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十、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机关干部、教师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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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面积标准 │ 岛 内  │ 杏林、集美 │
  │          人 员 类 别 │     ├──┬───┼──┬───┤
  │                  │(平方米) │月发│一次性│月发│一次性│
  │                  │     │放额│发放额│放额│发放额│
  ├──────────────────┼─────┼──┼───┼──┼───┤
  │正地、厅级干部           │ 135   │ 253│ 60750│ 56│ 13500│
  ├──────────────────┼─────┼──┼───┼──┼───┤
  │副地、厅级干部           │ 125   │ 234│ 56250│ 52│ 12500│
  ├──────────────────┼─────┼──┼───┼──┼───┤
  │现任部、委、办、局、区副职(正县级) │ 115   │ 216│ 51750│ 48│ 11500│
  ├──────────────────┼─────┼──┼───┼──┼───┤
  │现任部、委、办、局、区正处干部和  │ 105   │ 197│ 47250│ 44│ 10500│
  │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         │     │  │   │  │   │
  ├──────────────────┼─────┼──┼───┼──┼───┤
  │现任部、委、办、局、区副处干部和  │ 95   │ 178│ 42750│ 40│ 9500│
  │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         │     │  │   │  │   │
  ├──────────────────┼─────┼──┼───┼──┼───┤
  │科级干部              │ 85   │ 159│ 38250│ 35│ 8500│
  ├──────────────────┼─────┼──┼───┼──┼───┤
  │一般干部、教师、职工        │ 80   │ 150│ 36000│ 33│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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