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的职工,可按本方案确定其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工龄满20年的,可一次性以现金方式领取20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足20年的按实际工龄领取。单位财力不足的可分期支付。
3、在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间,职工的职务、职称有变动的,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职务、职称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发放。
4、在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期间,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从职工调离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发放。
5、职工调离本市、出国定居、辞职、离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从离职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6、在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7、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夫妻双方均不得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8、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则从结婚下月起按规定调整其月住房货币化补贴额。
(二)管理办法
1、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住房货币化补贴自缴存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3、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经工作单位、市房改办审批,可用于下列住房支出:
(1)以市场租金承租住房的职工,可按月支取其住房贷币化补贴帐户内的补贴款用于缴交房租。
(2)购买商品住房时,可将其名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本息余额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3)职工去世后,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对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450元为基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实际购房面积,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450元为基数,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实际购房面积,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对没有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不增发住房货币化补贴。
计算增发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工龄,在职职工工龄计算到1999年;1999年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其工龄计算到离退休时。
八、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