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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
(1999年8月5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的职工。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
  (一)测算参数
  1、住房单价:
  (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1998年为1600元/平方米,是按“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住房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要求测定的。
  (2)商品住房基准价:1998年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杏林区、集美区为1800元/平方米,同安区为1500元/平方米。
  2、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年限:20年。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执行。
  (二)测算原则:
  按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财政、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的具体情况,确定单位承担职工所购住房在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住房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下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上的购房金额均由个人承担。
  (三)测算公式:
  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化补贴基准价)/[20(年)×12(月/年)×2(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四)根据测算公式测算出各类人员月住房货币化补贴额。(见附表)
  (五)对19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时,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450元为基数,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工作年限,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
  (六)住房货币化补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三、操作办法
  (一)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等(以下简称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其住房已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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