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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装备管理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装备管理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1999]123号)


省公安厅: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取消了被装管理费。经研究,决定取消四川省物价局、公安厅、财政厅《四川省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0]115号)规定的装备管理收费(包括被服装备管理费、设备、器料装备管理费、车辆装备管理费等),《四川省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中的《四川省公安装备管理的收费办法》同时作废。装备管理收费取消后,其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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