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重复检查是指对同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同一时期的检查内容进行的两次以 上的常规检查。特定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属重复检查的范畴。
地方税务机关所属征收管理分局的征收、管理人员为核实纳税人的申报准确情况、对征期税款进行的稽核性工作,不属重复检查范围。
第三章 检查管理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检查工作的管理,做到统一组织、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条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检查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收检查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税收检查工作在归口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检查类型,分别负责具体实施。
(一)日常检查由征收管理分局或稽查局具体实施。对涉外纳税单位的日常检查由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具体实施。
(二)专项检查由稽查局会同业务职能部门组织人员具体实施。
(三)专项稽查、特定检查由稽查局具体实施。
第四章 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 税收检查计划每半年编制一次,采取自上而下逐级下达的办法。上级已安排、下达的检查计划,下级必须执行,不得重复安排。
检查计划按照属地管辖和预算收入级次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及特殊案件的稽查,不在计划之内。
第十四条 省局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和省局直属分局按照检查计划的编制原则,将年内拟安排的常规检查计划,分别于1月、7月上旬送省局稽查局。
省局稽查局对省局各职能、执法部门拟定的检查计划进行协调、汇总,编制半年检查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后,下达各市(地)执行。
第十五条 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检查计划编制本级税收检查计划,具体程序比照第十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 半年检查计划经审批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