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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地税系统税收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规范地税系统税收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13号 1999年8月23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各项税收检查,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地税系统税收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地税系统税收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税收检查,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 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地方税务机关均有权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检查。
  第三条 全省地税系统内部的税收检查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别实施,一级进点、各税统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依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收检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检查分类

  第五条 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收检查分为常规检查、特定检查两大类。
  第六条 常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项稽查。
  日常检查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特定目的要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某个方面或某个问题进行的检查。如发票检查、某个税种的检查等。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检查。
  第七条 特定检查包括:稽查案件复查、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专案稽查。
  稽查案件复查是通过对已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一步的检查,以了解已查案件质量的特定执法行为。专案稽查是对举报、转办、交办的税务案件的个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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