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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1999]799号 1999年9月2日)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及附加的政策问题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个人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享受减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其随征的城建税及其教育费附加随之减免。
  (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照章征税。
  (三)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是指房屋开发企业所建的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经房屋所在地建委或建管局组织的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而至今积压空置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其建成时间以《工程质量等级证书》所署时间为准。
  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在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凡在1998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售房合同或预收售房款的,均视同业已售出,照章征税。
  (一)关于普通住宅及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问题
  普通住宅区别于高档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高档住宅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房。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二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对个人所购上市的公有住房,原规定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从1999年8月1日起按4%的税率计征后减半征收。单位购买房屋、个人购买高档住宅均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二)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契税,不分单位和个人,不分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在2000年底前一律予以免税优惠。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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