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后三项维修基金结算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公积金计[1999]第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后三项维修基金的结算和方便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灭失申报主体及时间
1、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申报;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原售房单位或物业公司代理申报。
2、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应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最后截止日的三个月内办理灭失后的三项维修基金的清算申报工作。
二、已购公有住房灭失申报形式及内容
1、申报单位应以统一格式的盘片形式进行申报。
2、申报内容:业主的姓名、地址、18位业主编码、以及应退维修基金金额,包括:灭失时三项维修基金的80%和20%基金的帐面余额,可用息的帐面余额及应退利息。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还需提供首期交缴三项维修基金。
凡发生的维修费用尚未分摊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原售房单位请在截止日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三、申报资料及报送方法
1、申报单位持“
房屋拆迁许可证”文件的复印件,“灭失退款申请书”;未组建业主委员会还应增加“灭失房屋的售房计算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印影件或“房屋权证”印影件。
2、申报的有关灭失资料由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或物业公司代理报送开户支行或收款支行,由支行转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查后,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退款。
四、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后三项维修基金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
1、增值本金的计算
80%集中增值本金的结算,以批准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最后截止日为界限,推算至上一结息年度的6月30日止业主信息帐面余额为准。
3、存本取息本金的计算
20%存本取息本金结算,以批准“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最后截止日的月末止业主信息帐面余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