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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三)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预算人员应有资格证书)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
  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四)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固定职工担任;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五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六)一般应代理过五个以上相应建设工程的招标业务。
  丙级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职工不少于十人,专业配套;
  (二)工程师(建筑师)或经济师任技术、经济负责人;
  (三)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预算人员应有资格证书),不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四)行政负责人由固定职工担任;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六)一般应代理过五个以上相应建设工程的招标业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甲级:可代理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业务。
  乙级:可代理中型或单项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建设工程招标业务。
  丙级:可代理小型或单项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建设工程招标业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可按招标项目的概(预)算或中标价计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代理机构申请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审查申请书》
  (以下简称《资质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机构章程及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简况;
  (四)注册资金及验资证明;
  (五)其它有关证件、材料。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经市、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直部门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 新成立代理机构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 为暂定等级,满两年后可申请核定正式等级。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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