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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质量,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业务,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单位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所进行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 是指取得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办理招标业务的单位。
  第四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确认资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代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收费

  第五条 代理机构分甲、 乙、丙三级,其资质等级标准为:
  甲级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职工不少于三十人,专业配套;
  (二)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任技术、经济负责人;
  (三)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预算人员应有资格证书)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四)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固定职工担任;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二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六)一般应代理过五个以上相应建设工程的招标业务。
  乙级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职工不少十二十人,专业配套;
  (二)相应专业工程师(建筑师)、经济师以上人员任技术、经济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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