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消费税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81号 1999年9月10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省消费税重点税源的管理,省局曾下发《福建省重点企业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闽国税流[1999]036号),要求各地认真填报,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除福州市局完成较好外,其它各地完成均不理想,有的上报时间拖拉,有的填报不规范。为了做好消费税重点税源跟踪管理,真正发挥它的功效,现将上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如下:
一、季报表上报时间为季后10日内、月报表为每月8号前上报,不得延误。
二、凡过去要求上报的重点税源季报表,一律改按现行规定上报。
三、凡上报企业产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表数据一定要分开填写,以便分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