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需制作附卷,并附以下相关案卷材料:1、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有关责任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3、纳税人、有关责任人自述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
四、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立卷编目和装订
(一)案卷装订前,要对稽查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补纸,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纸张过大或过小的材料要修剪折叠或加边、加衬。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二)税务稽查案卷规格,厚度一般为1.5厘米以内。个别超过可组多卷。装订时,要求左齐、下齐,用线绳三眼一线装订牢固。案卷装订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人员名章加盖骑缝。
(三)税务稽查案件档案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制度,一卷一代码,代码由十位数组成,并填写在案卷右上角,从左到右分别为:(1)第一位数为案件性质类别代码,一般税务稽查案件为1、举报案件为2;(2)第二位数为地市局代码,即省局为0、福州为1、厦门为2、漳州为3、泉州为4、三明为5、莆田为6、南平为7、宁德为8、龙岩为9;(3)第三、四位数为县区局代码,即按行政区划代码顺序编制,直属分局、未改市地区稽查局、外税分局代码紧接在县区局代码后排列;(4)第五、六位数为年度代码,即1999年案卷编码为99字样;(5)第七位数为保管期限代码,即1为永久代码,2为短期代码;(6)第八至十位数为顺序代码,即按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执行后的顺序从001-999依序编号填写。一个编号内组多卷的案卷须注明该编号之A卷或B卷……,如1000991001-A。
(四)稽查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从01起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或背面有文字的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封底不编号。
(五)卷内目录(见附表一)应按稽查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六)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钢笔或电脑打印(应用黑色带),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七)档案装订和立卷编目后,要编制案卷目录(见附表二),在一份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五、税务稽查案件档案保管期限
凡定性为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伪造、倒卖、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涉税案件,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案件保管期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