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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税务稽查中的来往文书主要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者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听证)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税案件移送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3、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归档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二)档案的收集要求和归档时间
  1、稽查案件终结后,审理部门或稽查局领导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在30日内将案卷材料进行归档立卷,交给档案保管员。
  2、税务稽查案件承办人移交案卷材料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登记案卷材料名称、页数,制作移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办人备查,一份随卷交档案保管员。
  3、负责对案卷材料归档立卷的人员应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全案文书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书的页数是否齐全,有关取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案卷材料禁用传真纸,传真资料须转换成复印件。发现文书材料不完备的或取证材料不合规定的,应通知有关部门,一般不超过30天纠正。
  4、入卷的稽查文书材料,一般保存一份(特殊情况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5、下列稽查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
  (1)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2)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3)法规、条例复制件;
  (4)其他与该案无关的材料。
  三、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整理和排列
  税务稽查档案文书的整理和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稽查工作规程所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整理和排列,其顺序规定为除《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列在先外,其他文书按计划选案、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处理执行四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书顺序排列,具体文书材料有:
  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税务处理决定书;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举报材料;6、立案报告及其批复;7、稽查通知书;8、询问通知书;9、调取帐簿通知书及清单;10、询问或调查笔录;11、证人证言;12、书证材料;13、协查函及协查回函;14、鉴定结论;15、勘验和现场笔录;16、税务稽查底稿;17、税务稽查报告;18、审理报告;19、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会议纪要;20、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听证)告知书;21、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22、涉税案件移送书;23、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24、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25、扣缴税款通知书;26、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27、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28、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专用收据;29、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30、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其批复;3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32、执行报告;33、税款缴库证明;34、备考表;35、其他有关材料;36、案卷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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