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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
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9]9号 1999年9月10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办法》规定,抓紧整理已办结的稽查案件档案资料,并严格立卷归档,省局在适当时候组织一次检查评比。
  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档案管理试行办法》(闽地税稽[1996]044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表:1、卷内目录
  2、税务稽查案卷目录表(略)
  3、税务稽查档案查阅登记表(略)
  4、税务稽查问题录入单(纳税检查)(略)
  5、税务稽查问题录入单(发票案件用)(略)
  6、税务稽查问题录入单(制度违章用)(略)

  附件:

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更好地为税务稽查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税务稽查案件档案必须指定专人整理,并专柜或专室保管。
  (二)税务稽查案件档案应按稽查对象分别收集整理,按户归集,原则上一案一卷,统一编号,个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在一个编号内可组多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三)税务稽查工作报告,来往文书以及有关证据,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书写,且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四)稽查案件档案应本着安全保密、使用方便的原则归档立卷。
  二、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收集
  (一)税务稽查案件收集范围
  税务稽查案件档案收集范围应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有关证据等三大类。
  1、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工作报告包括请示立案的报告、批复,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集体会审纪要,审理审批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执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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