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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商品房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商品房装饰装修工程
投资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64号 1999年8月10日)


  近接部分单位来电询问,市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地税一[1998]54号)规定,对本市存量商品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那么对存量商品房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是否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要求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购置或租赁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商品房所进行的装饰装修投资,视作原有项目投资的延伸,给予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购房或租赁单位凭其购房或租赁发票和售房单位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本市存量商品房申请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审核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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