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警备区关于在民兵应急分队中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通知
(1999年8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区人武部:
为切实抓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
在民兵应急分队中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通知》(粤府(1999)39号)精神,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与深圳警备区研究决定,在原有民兵应急分队的基础上组建森林消防队。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区党政领导、人武部和森林防火部门要切实贯彻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和《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认真学习领会粤府(1999)39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把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工作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主动与当地人武部、驻深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联系,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尽快完成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任务。
二、原则与任务
(一)各区人武部要根据粤府(1999)39号文件精神,以民兵应急分队为主,组建森林消防队伍。我市有林面积82%分布在宝安、龙岗两个区,因此,要重点抓好这两个区的森林消防队伍的组建工作,要在原有民兵应急分队的基础上,在两区各组建一支森林消防队伍,每队组编100人左右;罗湖区(含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处)、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虽然有林面积较少,也要组建森林消防队伍,但规模可适当缩小,具体组建方案由区森林防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人武部门商定。
(二)森林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人员集中、机动方便、反应快速、保障有力”为原则,以交通方便、通讯较发达、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人员为主要对象。
(三)森林消防队组建后,原有的建制与管理关系不变,隶属当地人武部领导,森林防火部门给予协助。
(四)森林消防队组建后,原有民兵应急分队的任务不变,并赋予扑救辖区内森林火灾的任务,调动使用权限与民兵应急分队相同。必要时,警备区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调动使用。在执行扑火任务过程中,由区人武部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组织指挥,区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要负责后勤供应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管理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