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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20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苏国税发[1999]17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限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各单位在所查处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以后要及时进行公告,以保证公告的时效。
  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不得以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案件的标准、内容和要求要严格执行省国税局的规定。
  三、各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征收分局公告10万元以下税务违法案件,由稽查局长或分局局长审批;公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案件由各市国税局审批;公告50万元以上案件报苏州市国税局审批,材料统一报市稽查局。
  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市区各国税局分局公告50万元以下税务违法案件由稽查局长或分局长审批,公告50万元以上案件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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