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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63号 1999年8月24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1997年全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以来,各地采取了由屠宰场(厂)代征增值税的办法,生猪增值税的征管由分散走向了集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税收源泉控制,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但从各地反映和省局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省在生猪增值税管理上尚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定额差距较大,税负严重不均,个别地方甚至未征税;二是政策执行有偏差,对贩运生猪、批发白肉漏征现象严重,农业生产者的免税政策也未完全执行到位;三是代征手续不规范,许多地方的代征单位由政府指定,未按规定与国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有的未按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义务;四是检查、管理偏松,有些地方过分依赖定点代征,放松了对屠宰场(厂)和市场的检查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管理,促进我省生猪饲养业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13号通知的规定,经研究,现就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
  1.屠宰场(厂)收购生猪宰杀后销售的肉产品(包括白肉、副产,下同)、为他 人提供的宰杀加工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购生猪经定点宰杀后就地批发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批发环节增值税。
  3.经营肉产品的个体户自行收购生猪经定点宰杀或从屠宰场(厂)以及其他单位 和个人购进肉产品进入集市销售,不能提供有效完税凭证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4.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或将其经定点宰杀后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生 猪宰杀前,农业生产者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生猪证明”(式样由县(市)国税局确定),定点屠宰场(厂)据此证明免予代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的范围,各地应严格按税法规定予以界定。
  5.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生猪,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纳税环节,让农业生产者缴纳或代缴生猪增值税。
  二、加强登记管理
  从事生猪、肉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个人除外),均应按规定向所 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经常开展对从事生猪、肉产品经营的漏征、漏管户的清理,重点是收购生猪经定点屠宰后就地批发的个体户、贩运生猪的非农业生产者及经营肉产品的个体户,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三、规范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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