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就地缴入国库。具体缴纳办法,依照《
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
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1998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专项资金除财政核定用于散装水泥办公室必须的经费开支外,其余全部用于(一)、(二)、(三)项开支。
第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编制下一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编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