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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十万元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67号 1999年8月26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逐步完成金税工程各项预定任务,尽快实现“以纳税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整体目标,不断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决定在1999 年内将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推行计划、工作流程附后)。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使用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失,各地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049号)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三、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于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使用。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对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原用各版专用发票进行彻底缴销,缴销时限最迟不得超过防伪税控系统投入运行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五、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或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 月底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一律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送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只有认证相符并加盖认证确认章后方可予以抵扣;对认证不符的,除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外,主管国税机关还应及时查明原因,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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