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环丙沙星等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渝价[1999]428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中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问题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秩序,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9月21日起降低环丙沙星等部分药品在我市的销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此次降价的品种(第一批),均为我市企业生产的品种,区外进入我市销售的同品种药品价格也按此价格执行。
二、凡本通知规定降价的品种,不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
如何,一律以本通知规定的化学名称的价格执行。凡进入重庆市销售本通知规定降价的品种,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维持原价格不动。
三、凡本通知规定降价的品种中没有列有的但属此次降价范围同品种的其它规格,由各生产企业9月30日前向市物价局申报,未经申报的,不得作价销售。
四、本通知规定降价品种的价格,为GMP达标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凡GMP认证企业和原研制企业生产的属于本通知范围内的品种,请于1999年9月30日前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物价局另行文予以安排,未经申报的,不得作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