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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168号 1999年8月3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集团所属的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仅限名单中所列企业,其他企业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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